男方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结婚后,女方与其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女方只拿到了还贷部分的原价返还。
2007年下半年,张先生在芝罘区花了40万元购买了一处楼房,交了13万元的首付款后,余款则由张先生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办理按揭贷款,每月需偿还贷款本息1500多元。当年底,他拿到了房产证。
第二年,张先生结婚了。婚后,两个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去年底,女方提出离婚,但二人在房屋分割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张先生认为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而女方则认为自己婚后与他共同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该房屋除他首付款部分和他单独还贷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此,双方争执不下,闹上了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而婚前财产却是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夫妻二人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有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女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的返还。因此,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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