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以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工会问题也日益成为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劳动者有权利组织工会吗?可以像管理普通员工一样管理工会干部吗?这些问题成是企业HR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今天的论剑,就集中讨论工会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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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劳动法专家,劳动法苑laodongfa.com北京律师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事业部主任贾富春律师;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张群先生;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人事总务部王玉峰女士。
[案例]
赵某于1995年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被选举为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4年9月13日,赵某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9月28日赵某上班,补缴了一张病假单,病假单上建议赵某休息一个月。
经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病假单有修改的痕迹。由于赵某的岗位是生产岗位,无故旷工造成两个车床停产,公司损失两万多元,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无故旷工10天以上,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21日,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自己是工会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单位不得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单位可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吗?仲裁委应当如何裁决?
张群:单位可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为非专职工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过失并给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仲裁委应作出如下裁决:
1、驳回赵某的请求,维持单位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
2、赵某应承担两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王玉峰:可以解除。《工会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工会委员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指: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显然不是以上两种情况,而是违纪旷工,企业可以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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