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因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亲自申请。
办事材料: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和两张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当事人无法提交身份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补发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一本婚姻证件,申请补领的,无需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他证件要求相同。
办事程序: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其齐全、规范后,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二)受理。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但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备注栏作相应的文字记录),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见附件8)。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婚姻登记证(填写规范见附件9),与《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相关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9元(含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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