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登记怎么变更登记
1、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实施对象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3、法定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4、申报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证明文件;
(3)抵押人的身份证,银行的营业执照;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5、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初审):市海事局政务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并签注初审意见。
(3)审核:市海事局政务中心对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签注复审意见。
(4)审批:市海事局对相关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后签注审批意见。
(5)发证:制作并发放《船舶注销登记证书》。
6、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抵押权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
船舶抵押权登记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利益,情况比其他登记复杂,需要明确一些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确定,可以为贷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视作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其他债权作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债权数额)元债权。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约定最高债权额和受偿期限。最高债权额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时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
三、船舶抵押登记生效时间是多久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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