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两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须共同审理,作出相同判决的诉讼。例如,由于对财产的分析,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引起的纠纷诉讼,以及因共有损害引起的损害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割的诉讼,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他们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办。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不合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增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补充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质性权利的,不得补充;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将作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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