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款项下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位配偶若欲解除与另一半的婚姻关系,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而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该类离婚案件期间,其应首先进行调解程序。
如经此阶段调解无果,同时也确认双方感情无法挽回之处,方可判决准许离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无法生育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并不足以直接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
在法律层面上,法定的离婚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曾经有过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长期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
以及由于感情不谐,分居时间达到两年或者产生了其他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
但是,一旦不能生育成为夫妻关系产生裂痕的根本原因,尤其是这种情况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间的情感基础并最终造成了一种无法修复的局面,这时才能够被视为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得到法庭的认可并有望被判决离婚。
因此,仅仅将无子嗣的问题作为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去申请,并不可能立即获得法庭的许可。
法庭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整个婚姻生活的实际状态、双方真实的感情基础、是否存在上述法定离婚理由、以及之前是否进行过调解工作等等方面,然后再做出最后的判决裁定。
如果法庭判定,无法生育这一事实已经对夫妻感情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否定了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存在,那么才有可能做出判决同意离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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