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制度,女性享有依照政府相关准则生育子女的权益,同时也拥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
生育问题上的分歧并不构成一方当事人拒绝承担婚姻责任的法定理由,但若由于生育事宜导致双方之间出现不可弥补的感情裂痕,司法部门便可在审理后判定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并且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进而作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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