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民事行政不立案决定书》
沪检一分民行不立(2012)***号
王**:
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申诉材料收悉。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章)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告知函
王**:
你因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10日受理。
你申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在你医疗期内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你的主张未过时效期间。经审查,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判决认定你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期间,未予支持你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审查认为,生效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现将本《告知函》与《不立案决定书》一并送达。
特此函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检察院不立案怎样制约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不立案,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活动来实现的,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不立案的监督则是通过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来实现的。
就人民检察院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撤销,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来信来访、新闻媒介、有关部门的反映等各种途径以及专门建立的备案审查制度等,发现并纠正下级检察院不立案(不受理)活动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况。
二、立案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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