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和超过60天的正当理由被普遍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原因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对什么是“不可抗力”作出具体的界定。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释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认为“正当事由”是工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当事人重病所致。在实践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提供已经反映情况或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是,在上述理由消失后,双方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
全文2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