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二)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待遇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注: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家庭)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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