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如果正常行驶距离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废弃。《汽车强制废弃标准》第四条,已注册的汽车应强制废弃以下情况之一,所有人应将汽车销售给废弃汽车回收拆卸企业,废弃汽车回收拆卸企业按规定注册,拆卸、废弃等处理,废弃汽车注册证明书、牌照、驾驶证明书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汽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对大气排放污染物在国内不符合检查标准的汽车连续检查标准的汽车。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是什么
一、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是什么
1、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客运车辆8年报废;
(2)大型、中型旅游或者是公路客运车辆15年报废;
(3)非营运的大型、中型汽车20年报废;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报废;
(5)重型、中型、轻型载货汽车15年报废;
(6)半挂牵引车15年报废。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车辆报废条件有哪些
车辆报废条件如下:
1、行驶公里数达到60万公里;
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
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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