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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