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共有的类型
时间:2023-02-15 14:40:22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共有立法也将其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例如,在著作权共有上,就分为共同作品和集体作品两种。这两种作品,都是一个著作权由数个作者所享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最后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作品,就是共同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集体作品也是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但每个作者成果是可以分开、可以辨别的,按照创作的成果在全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按份享有著作共有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的两款,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共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正是著作权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在专利权中,如果共有的专利权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则为共同准共有;如果按照份额享有,则为按份的准共有。不过,共有专利权以共同共有居多。

一、知识产权共有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在法国,共有是针对同一财产的同一性质的数个权利的集合。看得出来,共有的定义并没有将其限定在物权范畴。

根据具体知识产权的种类,可以将知识产权共有关系分为著作权共有、专利权共有、商标权共有、商业秘密权共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每个共有人对知识产权所享有的控制、复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无论是何种共有形式,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均需要对知识财产进行估价,并进行价金分割。

二、知识产权公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复合性。知识产权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第二,权利的单一性。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数人就同一知识财产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虽然权利人是多数的,但知识产权只有一个。如果数人对同一知识财产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则不构成知识产权共有,如完全知识产权人和定限知识产权并存的情况。

第三,客体的特定性。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知识财产必须是特定的。但是并不要求客体单一,因为在共同集成的场合下,客体就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知识财产的集合。共有关系存续期问,共有知识财产不能分割,共有人也不能约定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就知识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知识产权,如对一幅画的不同部分,对一曲音乐的某个创作片段。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知识财产。

第四,内部关系的可分性。在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中,如共有关系终止后变价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获得的收益的分享方面,是按照一定的份额进行的。也就说,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从内部关系看,共有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可分的。而在外部关系上,因各共有人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因此表现出来是不可分的。知识产权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个现象,一个复杂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往往并非单个个体或者组织可以完成,需要多个个体和组织的联合,于是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共有。知识产权法需要确认和规范知识财产共有关系,确立知识产权共有制度,正确解决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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