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按照规则第三次高喊最后59.5万元即将落槌之前,应该询问优先购买人傅某,如果傅某放弃,则落下拍卖槌,拍卖师在此把傅某视为一般竞拍对象,剥夺了其优先竞买的权利,据此,该次拍卖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第三条规定进行拍卖。即“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通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全文2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