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认定
为什么在该案件中,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不当得利呢?原来,认定为不当得利的依据,是这样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因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原因不成立的给付,能构成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此案件中,王女士与张女士都认可转账的事实,但是转账之时不具有转账的目的,如转账不是为了清偿债务等等;加之,张女士称给付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合作的经济往来,但通过查明,也证实了在这个给付的原因是不成立的。因此,王女士与张女士之间的债,属于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张女士,理应将不当得利的债务返还给王女士。
所以,没有借条或欠条,只有转账凭证,债权人想追债,不妨学学王女士。
二、不当得利罪和侵占罪有哪些区别
不当得利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被确认为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行为;
2、性质: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获得不当得利不是因为受益人针对受害人的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因此,受益人与受害人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三、如何计算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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