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实际施工人员与其父母在工程款支付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实际施工人员可以利用无效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除争议解决条款外,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实际建造人主张与原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可以免除其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
(2)虽然实际建造人与其业主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进行。当然,结算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理合格。交付合格的建筑工程是建筑工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也是建筑工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根据连带责任的含义,因工程质量问题起诉实际施工单位业主承担质量责任的,实际施工单位业主有权请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增加实际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否则,业主将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施工单位索赔。为保护实际施工中的权益,应注意以下几点:(1)建设工程质量不是施工方的单方面责任。因此,如何依法确定质量责任人是保障实际建设权益的前提。实际施工人员应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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