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同样拥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
然而,对于另一方来说,他们则负有协助对方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
关于如何行使这项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由相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若父母对子女的探望行为会令其身心健康遭受不良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权酌情暂停这种探视活动,直到该理由消除后方能重新启动探视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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