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是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中一种形式,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5、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二、提交材料
(一)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合作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国合作者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中国合作者自领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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