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复制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复制活动。
一、设立条件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二、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音像复制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3、音像复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及其数额。
(二)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全文5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