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在哪办理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000号(省会议中心东二楼)
二、吉安市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第七条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单位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第595号、645号、666号修订)
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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