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审批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函
3、法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无犯罪证明
4、场所地理位置图
5、房屋产权和租赁合同书(经营面积40㎡以上)
6、购销合同,及音像制品的品种和目录(1000个品种以上)
7、消防安全合格证明(2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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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区文化局
许可单位
区文化局
办理程序
申请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是
办理地点
小纬二路53-2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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