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8-17 14:50:19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执行法院可依据既判力扩张的理论对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主体之外进行扩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者,即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实际上是执行过程中的揭开公司面纱。

从法理上来说,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涉及到判决确定主体之外者的实体权利,有剥夺被追加主体诉权之嫌,这个问题也是认为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核心依据。有学者据此提出:债权人通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强制审计,获得了被执行人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后,应立即向该股东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待债权人胜诉之后,对该控股股东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就确保了该控股股东的诉讼权利。

问题是:股东利用债权人向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再次转移财产,而当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胜诉之时,股东的资产已转移结束,执行法院将再次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窘境。所以,对不诚信者,必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才能实现创设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预期的立法目的。

那么,被追加主体的权利救济问题通过什么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呢?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权,设立了异议审查制度、申请复议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给予了权利救济途径。但笔者认为,新民诉法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改,美中不足之处是未能设立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被追加者只能通过申请复议来寻求权利救济,但诉讼权利未能得到真正的行使,如果设立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则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程序公正法理依据缺失就不再存在。被追加者可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救济,为执行程序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提供了程序公正的制度保障。因此,期待在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增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使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程序得以完善。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张新阶

何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所谓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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