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几种
一般保证人抗辩权有两种,包括先诉抗辩权和催告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
该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
2.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
二、一般保证人追偿规定范围
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三、一般保证人追偿的条件
一般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无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3.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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