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处肇事方赔偿16.3万元,判决后,死者家属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补偿,该请求被劳动部门驳回。到底该不该给工伤补偿?看看法官怎么说。肇事方一次性赔偿16.3万元郭某生前是某单位的司机。2004年10月25日,郭某开车时与崔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郭某死
上班时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处肇事方赔偿16.3万元,判决后,死者家属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补偿,该请求被劳动部门驳回。到底该不该给工伤补偿?看看法官怎么说。
肇事方一次性赔偿16.3万元郭某生前是某单位的司机。2004年10月25日,郭某开车时与崔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郭某死亡,崔某被捕,交警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开庭前,郭某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2006年1月,长春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次性赔偿郭某死亡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6.3万元。
申请工伤补偿被劳动部门驳回2005年5月,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郭某因工伤死亡。郭某家属要求单位给与死亡补偿,遭到拒绝。
2006年8月,郭某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给付死者郭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6万元。
2006年9月,劳动部门作出裁决书,认为郭某是因工死亡,应享受相关待遇。但郭某的工伤事故已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处理,并经长春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由肇事司机进行了赔偿。依据《吉林省职工死亡待遇》中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郭某家属可以获得工伤补偿,但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先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再按工伤保险的规定采取补差的原则,郭某的权利在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的数额大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数额,郭某家属不能重复享受因郭某死亡的补偿金,故对郭某家属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单位应给工伤补偿郭某家属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合议。法院认为,郭某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故原告请求被告工伤补偿的主张应予支持。合议认为,郭某要求的工伤死亡补偿金7.6万元的要求应予支持。
据了解,一审宣判前,经合议庭再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赔偿郭某家属工伤死亡补偿6.9万元。
死亡补偿和工伤补偿能否兼得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又要求单位给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件不多,这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办案法官解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郭某属工伤,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任何工伤原因都不影响赔偿;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也没有规定禁止当事人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因此郭某家属的请求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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