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关于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请求之间受偿的顺序,我国《海商法》规定为:
1、船员工资等的给付请求;
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及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关于海难救助款项的请求,如其发生在第一、二、三项请求之后,则应先于第一至第三项请求受偿。在同一优先项目中,如有两个以上的请求,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不足的,按比例受偿。但是如果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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