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1997年,XX公司与一家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XX公司向银行借款,张某将自己的国有土地作为抵押。2009年,银行与XX公司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贷款协议继续生效,张原土地继续申请抵押登记,至2000年2月25日止。补充条款签订后,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期末,XX公司未归还贷款,而银行在时效期间未向债务人XX公司和抵押人张某主张债权。2010年,农行与粮食储备公司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2010年,粮食储备公司提起诉讼。判决结果:抵押权虽已成立,但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也有效成立。但是,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律师说:抵押权的实现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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