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应乘客要求在非站点让乘客下车,随后乘客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伤。公交车司机引火上身,成了被告,且被法院判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应乘客要求提前开了车门
2014年6月,董某驾驶公交车未到站时,乘客张某向其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董某停车并打开后车门,张某第一个下了车,没想到,刚下车往前走了几步,就被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在地。事发后,董某已驾驶公交车离开。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驾驶公交车违规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以及未保护现场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牛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车司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司机、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都喊冤
董某很委屈,称乘客请求了两次,自己出于同情心在乘客走到后车厢时才开了后车门。因为是在等信号灯,他需要兼顾前方车辆的动向,没注意到乘客发生事故,所以关上后门驶离。
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在站点外停车系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由交警行政处罚,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事故发生时,张某已下车完毕前行了数米,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终止。公交车与张某及牛某都没有接触,发生碰撞时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张某是被电动车撞倒的,事故的发生与公交车无任何关系。
公交车所在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下车后车辆对其已失去控制,车辆侵权的因果关系已被切断,侵权的构成与是否违规无关。侵权人是牛某,不能认为是公交车。
电动车主牛某却认为,他在自行车道正常行驶,走的是下坡,走到公交车后门时公交车上下来个人,他急刹车已经来不及,不得已才撞上张某。
法院判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公交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担应基于事故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张某与牛某之间。张某下车完毕且已开始前行,牛某驾驶电动车从车后驶来。张某违反常理从非站点下车出现于牛某前面使牛某刹车避让不及,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牛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保证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虽然董某打开公交车车门上下乘客的行为是在张某请求下作出的,但董某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乘客有着完全的掌控。董某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违章行为,而且未提示下车乘客注意观察,法院认定董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
董某作为公交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公交公司及牛某按比例赔偿。日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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