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其他与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程序
工伤等级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办理程序:
1、到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领取工伤认定表;
2、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工伤认定决定;
(4)医疗病历材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就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赔偿的,再依据以上材料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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