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意愿,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决定公司股权(或出资份额)的归属事宜。
倘若双方经过深入商议后,决定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予以转让,这必须经得公司全体股东人数之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反之,倘若夫妻双方能就股权转让的比例、转让的价格达成共识,即使大部分股东并未对此表示同意,然而他们却愿意支付与转让价等同的金额以购入这些股权,那么人民法院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经济利益进行适当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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