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
时间:2023-03-26 11:51:07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判

1、更改抚养权,如果是协议变更的,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诉讼变更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案情

2001年8月,原告顾某与被告曾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子女小曾由被告曾某抚养,原告顾某每月支付小曾抚养费人民币150元。离婚判决生效后,顾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直至2007年4月,无奈的曾某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后,越想越不是滋味的原告顾某以被告曾某无任何经济来源,经常在外赌博,还虐待被抚养人小曾,自己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为由向会泽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会泽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原告顾某虽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是离婚后6年并未及时支付抚养费,且原告顾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曾某有虐待被抚养人小曾的行为。同时,被告曾某在县城生活,对小曾今后的教育成长更为有利。鉴于此,法庭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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