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内容真实、合法,文字清楚,并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人签字
1、内容真实、合法,文字清楚;2、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1.内容真实、合法,文字清楚;2.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1.内容真实、合法,文字清楚;2.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大亚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接件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预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驳回申请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业务科室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通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补正材料齐全之日为受理之日;没有书面告知的,自受理凭证开具之日为受理之日。
3.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驳回申请书》。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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