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区别
时间:2023-06-07 21:20:14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一)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一)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四)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五)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

(一)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

(二)如果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看出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说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

关于仲裁调解书是终止劳动关系了吗,由上诉可知,签了仲裁调解书不一定就是终止了劳动关系,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是否有注明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定。在决定签这份调解书之前,要做好预备工作,避免造成误解。大家在外工作时要注重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遇到对自己不公平的待遇时,理性按照法律程序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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