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两班倒还是三班倒,只要工作时间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可以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进行倒班,但必须保障劳动者拥有每周不少于一天的休息时间。
一、劳动法如何规定劳动时间的呢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二)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五)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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