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可以达成协议:1。外国一方委托国内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要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必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因国家而异,但费用相对较低。例如,驻日领事馆的费用约为3000日元,我驻美国纽约领事馆约为20美元。2、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事实,以求法院尽早开庭,迅速、快速地解决。三、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有效法律文书。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在管辖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以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有这些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普遍采用。采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1]
(二)属人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采取这一原则的理由是离婚案件是属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管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国都采用这一原则。(现如今,这些国家也将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扩大了管辖权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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