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发证编号:外企资字[2007]25号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加强直销企业登记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组织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直销行业的专门规定,商务部外资司现就外商投资直销企业(以下简称直销企业)的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直销行业的登记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对直销企业进行登记监督,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2、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直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公司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3、直销企业凭《直销业务许可证》和商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除依法提交有关文件外,并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名单和计划单列市服务网点设置方案。4、直销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直销业务项目,应当以“在批准的地区招收、培训直销员”(见《直销营业执照》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办法)的形式,明确直销地区和直销产品的范围(具体产品类别以《直销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为准)。兼营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国民经济和行业规定审批。5、直销企业依法被吊销或者吊销直销业务许可证的,应当自直销业务许可证被吊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6、直销企业设立省级分公司,经审批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7、直销企业申请设立从事直销业务的省级分公司,除依法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在分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网点的方案。8、从事直销业务的直销企业省级分公司的名称,按照直销公司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分公司名称确定。9、从事直销业务的直销企业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直销企业的经营范围,其直销业务项目以“在经批准的省(自治区)内招聘直销员,(详见《直销营业执照》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直销企业及其母公司、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直销企业、控股公司生产的直销企业产品(具体产品类别以《直销许可证》或政府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产品目录为准);兼营其他经营活动的,按照国民经济和行业规定审批。10、直销企业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服务网点,进行产品价格展示、介绍、退货、换货和提供仓储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为直销者提供服务。这种功能单一的服务网点不需要工商登记。从事直销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活动的营业网点也可以作为服务网点。11、直销企业设立从事直销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不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批准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12、直销企业申请在分支机构下设立经营分支机构从事直销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销企业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登记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准登记。13、从事分公司直销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其营业网点的名称由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所在地和营业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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