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凡在高新区范围内,属于高新区所有乡镇(办事处)辖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国企业等办理税务登记。
受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2、《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二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9、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0、外经贸委的批文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11、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或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2、企业应提供完整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调查后办理,复印件请用A4型号纸。
3、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如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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