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利津县农业局
被执行人:张某
利津县农业局申请执行张某农业行政处罚一案,利津县农业局以被执行人张某在经营场所未按经营证委托范围规定经营棉种,对张某作出了罚款5600元的决定。
[审查]
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事实如下:被执行人张某在经营场所未按经营正委托范围规定经营陵县棉花良种公司冀668、20B,济宁益农良种责任公司双抗810等棉种,经山东省利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清楚,且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不予要求听证。被执行人张守华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之规定,属未按经营证委托范围规定经营棉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利津县农业局对被执行人张某作出了罚款5600元的决定,并且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本院审查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予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利津县农业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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