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被害人因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遭受到物质损失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若被害人在诉讼中不幸离世或者失去了行为能力,则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亦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
第一百零四条明确指出,附带民事诉讼理应与刑事案件同步进行审判处理,但仅限于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判因过度推迟而影响公正性和及时性的情况下,方可先由同一审判团队在刑事案件结束后,继续负责审理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全文4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