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解散、注销后,土地使用证是否仍然有效?
公司解散、注销后,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解散清算时,应当处分、转让或者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后,属于受让人。
公司法第27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有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后,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按照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投资条件。在中国,土地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企业投资土地时,投资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用于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由投资者转让给公司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作为产权转让。因此,集体组织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到国外投资,必须先通过国家征用的方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通过国家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由各类社会组织根据其特定的社会职能向国家无偿取得,后者则通过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偿取得。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营利性投资行为。因此,只能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投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者自行使用,不得用于外商投资
投资性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负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者的经营行为,土地使用权往往承载着抵押等权利负担。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行使和处分权利时受到法律和抵押权人等其他权利人的限制,而且因为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求而使财产价值贬值,甚至完全丧失投资价值。这种有瑕疵的权利如果用于出资,将使投资者或股东的出资不真实,违反《公司法》确定的出资原则,对内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被投资的土地不应承担权利负担,而在投资后,投资者应继续承担减轻土地负担的义务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