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是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得到执行,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所以整个执行程序的构建就是朝着千方百计地去向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方向靠拢。但是现实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非仅仅依靠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即能够实现的,有时候客观现实、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问题使得很多案件无法有效执结,执行穷尽理论应运而生。
如何在执行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执行穷尽,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两个方面:
1、穷尽执行程序和手段。
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期交出财物通知书等。值得一提的是,股东知情权案件,因为执行标的特殊,需要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时间、地点作出统一,故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入一个约谈程序,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同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全的情况,执行法官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搜查等手段、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等。
2、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机构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此类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就是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罚款、拘留等)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也有例外,例如罚款),称为执行制裁措施。
一、追讨欠款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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