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怎么走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南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设定依据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南宁仲裁资料有哪些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4)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5)证据材料。附上证据材料清单,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案件较为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5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较为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上述材料一式3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1名被申请人,应增加1份材料。书面证据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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