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的概念
“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
2、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3、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
4、当事人的不知或者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二)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轻率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例如某人因缺乏经验和轻率误将假货当作真品购买,误将价值仅值200元的商品当作价值700元的商品购买,显然,行为的结果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不平衡。在此情况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区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第一,要确定是否存在着一方利用对方的无经验和轻率的情况,也就是说要考察是否符合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如果误解的一方只能证明自己因缺乏经验或不仔细而发生了误解,不能证明对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则应按重大误解处理。同时,如果误解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约时施加了一些影响,如提供混乱的价格信息等又未构成欺诈,则可认为对方利用了自己的无经验和轻率,这种情况可按显失公平处理。第二,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平衡。在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一方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对方并未获得利益(如误将价格相同的另一种型号的商品当成买卖的标的物)。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通常是双方利益不平衡,即一方受损,另一方得利。
全文6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