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公众感兴趣并给予极大关注的人。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法律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理论主要来源于权利义务均衡理论。该理论认为:
首先,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
其次,文体界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并不真的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至少可以通过曝光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明星们通过社会关注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从情理上和公平上讲,也应该以更大的容忍满足大众的关注;
最后,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由各种媒体具体执行。一般来说,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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