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基本上意味着一个成员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并在不同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性待遇。这是一个成员在处理与其他成员的贸易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一个成员将在货物贸易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优惠待遇,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确保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确保同时向另一方提供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关贸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系,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这一原则扩展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四个要点:第一,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个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多于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该机制被激活,其他成员自动享有此类优惠。第二,身份。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让给其他成员时,受益对象必须相同。第三是互惠。任何成员既是受益人又是受益人,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第四,普遍性。它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进出口产品和服务贸易的所有部门以及各类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基本上意味着一个成员平等对待国内外产品或服务,并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性待遇。这是一个成员在处理与其他成员的贸易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向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人。但是,由于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受益人不同,国民待遇规定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也不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在进口成员境内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的含义是指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应享有与类似产品所有人和持有人相同的待遇,进口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如果进口成员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则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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