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第2号令(2013)》,经2013年7月27日商务部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
第1条为实施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裁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反补贴或保障措施为与《WTO协定》相一致,商务部可以提议或决定修改或取消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或者依法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第三条商务部在作出本细则第二条的建议或者决定前,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决定重新调查的,应当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重新调查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抽样、听证、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在重新调查结果出来之前,第六条商务部可以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建议,保障措施关税和其他关税措施,如果商务部决定修改或取消价格承诺、承诺、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或决定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则根据其决定发布公告,第七条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贸易协定作出的裁定,要求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与该协定相一致的,应当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利害关系方,第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本规则实施之日尚未完全执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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