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6日,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专家组报告向WTO各成员公布,对三项争议措施分别做出了裁决,确定中国部分败诉。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某表示,在报告中,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方面违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专家组在关于海关保护、《著作权法》的部分裁决中未支持中方主张,中方对此表示遗憾。目前,中方正在对专家组报告做进一步评估。
姚某强调,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开放30年来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各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中方一贯主张,加强对话与合作应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2008年,中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们将在不断加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同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世贸组织专家小组报告达140多页,针对美方就中国知识产权体系违反世贸规则的3次申诉,专家小组作出如下裁决:
1.中国《著作权法》尤其是第4条的第一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不符合中国在《伯尔尼公约》(1971)下的5(1)条款、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第9.1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1.1条下应承担的义务;
2.对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9条不适用于针对用于出口产品所采取的海关保护;美国没有证实海关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9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6条第一句;海关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9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6条第一句;
美国没有证实刑事门槛不符合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9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第一句下的义务;
3.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8条,一旦某一适用协定项下的义务被证明遭到违反或受到侵害,则该违反导致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将被确立。中国未能驳回上述假定,因此,专家小组裁定,《著作权法》和海关保护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导致美国在该协议下的利益丧失或遭受损害。
根据上述结论,专家小组建议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1条,中国应使《著作权法》和海关保护符合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义务。
在此次争端中,专家小组的任务并不是确定中国假冒和盗版的存在,也不是审查执法严格程度。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体系提出3项申诉,专家小组授权仅限于基于对双方提交事实的客观评估,审查这些诉讼所列的问题是否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条款。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某表示,在报告中,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方面违反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专家组在关于海关保护、《著作权法》的部分裁决中未支持中方主张,中方对此表示遗憾。目前,中方正在对专家组报告做进一步评估。
姚某强调,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开放30年来在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各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就。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中方一贯主张,加强对话与合作应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2008年,中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们将在不断加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同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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