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世贸组织的协定》明确指出,实现其宗旨和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利安排,它将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幅降低,并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世贸组织的整个框架包括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和25多个额外的部长级宣言、决定和谅解,它确定了WTO成员实现其宗旨和目标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I)无歧视贸易原则,也称为非歧视性待遇,是歧视性待遇的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执行某些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行歧视性待遇。在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得到体现。1.最惠国待遇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向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提供优惠待遇,并在国际贸易中立即无条件地向其他成员提供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确保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确保同时向另一方提供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1947年,关贸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并将其应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这一原则扩展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向其他成员的产品提供的待遇,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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