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2021年最新量刑细则
时间:2023-07-01 09:30:56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刑法已经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犯罪分子在肇事后逃逸,或者出现了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那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由于罪犯逃逸导致别人死亡的,那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最新天津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死亡人数及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罪犯量刑处罚的时候,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当中所要求的,这样才能确保对罪犯的量刑不会过轻或过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文2.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罪刑相适应原则 最新知识
针对交通肇事罪2021年最新量刑细则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交通肇事罪2021年最新量刑细则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