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能撤诉吗
行政诉讼能撤诉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条件如下: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包括级别管辖跟地域管辖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另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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