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状况的照片和其他影像资料,并做好记录现场勘查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提供或者协助收集必要的资料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调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移交被征收人。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印章不得代替签名。二是房屋拆迁评估的注意事项偏低。土地经营权和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立法法规定,不严格按照授权目的行使权力,将权力下放给下级行政机关。为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维护地方政府利益,下级行政机关通常设定较低的补偿标准。
2。在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一些拆迁人暗箱操作,与被拆迁农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乏公开性和公平性。对于同一被拆迁农民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安置补偿结果不尽相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因此补偿标准具有随意性。3。拆迁协议突出了家庭事务代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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